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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7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573號

聲請人
閻崇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撫卹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5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該上訴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乃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上開上訴案,經法扶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扶助種類:法律文件撰擬),並有聲請人所提法扶基金會板橋分會民國99年11月3日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及99年12月27日法扶板字第000615號函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新北市中和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7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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