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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7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闕銘富陳心弘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黃健弘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周惠竹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416號判決),經本院選任為周惠竹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陳 心 弘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7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