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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3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劉鑫楨胡國棟吳慧娟蕭忠仁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4年度判字第443號

上訴人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
美商吉普(ITM)公司GAP(ITM) INC.
代表人
凱倫史卡爾(Karen Scarr)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評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2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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