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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396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姜素娥許金釵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表人
陳世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4年度裁字第758號裁定),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39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