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1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612號
- 上訴人
- 京都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猛詩
- 訴訟代理人
- 趙平原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樂覺心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 律師
蘇育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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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註冊第1592647號商標同仁堂創意同仁樂氏同仁商標搶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