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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85號

承當訴訟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楊得君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585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9號裁定,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據此,承當訴訟之聲請,以訴訟繫屬為必要,無訴之存在,即無從為承當訴訟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就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9號聲請承當訴訟事件,為本件承當訴訟之聲請。惟上開聲請承當訴訟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6日以聲請無理由而駁回,已告確定,是該案訴訟繫屬已消滅,聲請人對之聲請為訴訟承當,本院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8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承當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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