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蕭興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根德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 律師
洪聖濠 律師
陳孚竹 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治療或緩解過敏疾病的藥物組合物發明第I342772號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充分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