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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78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278號

上訴人
蕭興仁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洪聖濠 律師

 陳孚竹 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治療或緩解過敏疾病的藥物組合物發明第I342772號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充分揭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7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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