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許溫德、洪淑敏、黃道槙
- 上訴人德晃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被上訴人長槙龍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91號上 訴 人 德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溫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家祥 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被 上訴 人 長槙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道槙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㈠字第8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莊 子 誼 關鍵詞:牙籤刷結構改良 新型第M284358號專利 單一課予義務訴訟 新證據 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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