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6年度判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德晃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溫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 律師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長槙龍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道槙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更㈠字第8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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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牙籤刷結構改良新型第M284358號專利單一課予義務訴訟新證據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