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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87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淑玲汪漢卿鄭小康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87號

聲請人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根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48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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