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一九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04 月 16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一九號

原告
鴻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右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內訴

字第八六○四三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乃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至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敍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敍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訴願,本院著有四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於台北市○○區○○路二十二、二十四號建築物地下二層之八十年使字第六四三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自用儲藏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未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出租與訴外人大仙企業有限公司作床組、被套、床單等寢具儲放倉庫使用(倉儲業),經人檢舉,被告認原告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同法第九十條規定,以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北市工建字第一一七七八一號函處原告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勒令停止使用後,原告仍繼續使用,被告乃再以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一四九五六二號函處原告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勒令停止使用,復因原告逾期未繳納該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一四九五六二號函所處之罰鍰,被告乃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二九三八號書函催繳。原告不服,對該催繳書函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查該第0000000號催繳罰鍰書函旨意係以被告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一四九五六二號函所處罰鍰,原告迄未繳納,請原告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前繳納,逾期依建築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此有該書函影本在可稽。是被告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一四九五六二號函裁處罰鍰,固屬行政處分;但該第0000000號催繳罰鍰書函,不過催促原告限期繳納罰鍰,否則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乃單純為事實及法律規定之說明,並不因而發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行政處分可比擬。原告對被告所處罰鍰,有所不服,應對上開北市工建字第一四九五六二號裁處罰鍰函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始是正途。而原告卻對該第0000000號催繳罰鍰書函提起訴願,揆諸首揭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訴願、再訴願決定,遞從實體上駁回,理由雖異,但結果相同,應予維持。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實體上之主張,無庸贅述,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評 事 吳 仁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李 文 宗評 事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一九號於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