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14 條(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最後住所地。
  3. 訴訟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得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