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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九三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07 月 24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九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六訴

字第一九○九三號再訴願決定,關於甲○○、陳周美捉名義股票、被繼承人親屬十四

人名義持有股票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部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要件,若行政處分已因訴願之結果而撤銷,則此前提要件即不存在,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即為法所不許(本院六十年裁字第四九號判例參照);又按提起訴願,為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行政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本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及罰鍰之處分,申請復查結果,准予追減遺產額新台幣(下同)一三六、一○六、二六二元,變更核定遺產總額為三、二二五、三一四、八一○元,淨額為三、一六

二、九○二、五五五元,其餘復查駁回,訴願經駁回,再訴願決定:「原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遺產股票(復查決定經已追減者外)、公司股東往來之債權、土地遺產、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及罰鍰部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之再訴願駁回。」原告就關於甲○○、陳周美捉名義股票、被繼承人親屬十四人名義持有股票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查,關於被繼承人親屬十四人名義持有股票部分,其中除廖陳錦香外,其餘十三人名義持有股票部分計一二、六七一、四○一元,被告此部分核定稅捐之處分已因復查決定全數准予追減而不存在,且此准予追減部分之復查決定,對於課徵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並非不利益;又關於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遺產股票(復查決定經已追減者外,其中廖陳錦香名義持有股票及甲○○、陳周美捉名義股票部分係未經復查決定追減)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部分既經再訴願決定予以撤銷,各該部分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原告應俟被告就該部分重行作成處分,再循訴願、再訴願程序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從而,原告仍就關於甲○○、陳周美捉名義股票、被繼承人親屬十四人名義持有股票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部分原處分之再訴願決定逕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為法所不許,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關於追加被告部分,另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九三號於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