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
- 原告
-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
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訟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訟之餘地,本院著有六十二年判字第四六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原告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業經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被另為處分,有該經合法送達原告之再訴願決定正本在卷可按。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訴訟標的消失,原告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其程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吳 仁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