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07 月 30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

原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

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訟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訟之餘地,本院著有六十二年判字第四六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原告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業經財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被另為處分,有該經合法送達原告之再訴願決定正本在卷可按。原處分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既經撤銷而不復存在。訴訟標的消失,原告仍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其程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吳 仁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一○號於民國 8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