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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三八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9 日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考選部

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七考台訴

決字第二一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緣原告報名參加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環境工程技師考試,總成績為五二.三二分,雖達該類考試及格標準(五○分),惟其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為四九.八三三三分,不滿五○分,致未獲錄取,原告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各科目考試成績,經被告調出各科目試卷核對結果,各科目試卷評定成績與所發成績單登載相符,旋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以編號第三四五號複查考試成績回文單復知原告,並列明各子題得分情形,嗣原告再就「廢棄物處理與設計」科目第一題成績為零分提出質疑,復經被告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以編號第二一五九號複查成績回文單復知原告複查結果無誤,並檢附該科目成績題分單。原告不服,向考選部提起訴願,請求重新評閱「廢棄物處理與設計」科目第一題試卷,經駁回後,提起再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略謂:一、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環境工程技師類』,在「廢棄物處理與設計」一科中之第一大題『試繪一流程圖來描述我國現行認定有害廢棄物之方法』,原告環保法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與原告自擬當時考試所寫之答案比對雖不能說完全正確,但亦有六七成相同之處,且與原告中山大學環工所指導教授陳康興博士及成功大學環工所張祖恩教授討論後,亦覺得原告所提之流程圖頗為明確,且大部分答案及精神均已包含,而卻以零分計算明顯不合理。二、在考試院八七考台訴字第○五八一六號函第二頁內容明確指出『查再訴願人所舉林姓考生不服考選部複查成績無誤,提起訴願,聲稱「工業安全管理」科目第二題為計算題,其持該題題目及自擬之解答請教國立台灣大學多位教授,均稱其答案應為正確,考選部為求慎重,經洽原評閱委員檢林員該科目試卷,原評閱委員承認對於林員該科目第二題之評閱有所疏失,林員該題答案之演算過程及結果均屬正確,原評成績有誤,業予以更正』,此事證明評閱委員仍難免會有疏失的時候,且既然已有重新評閱之例可循,應該以同等之待遇來處理本案,以避免類似事件之發生,確保原告之權益。三、原告考試成績平均五二.三二分,已達考試及格標準(五○分),惟專業科目平均為四九.八三三三分,不滿五○分,致未獲錄取,本案在「廢棄物處理與設計」一科中第一題雖未給份,卻仍然能在七十五分中拿到六十一分,且在「有害物質處理與設計」一科分數亦取得七十二分,可見原告對於有害物質的概念還算不錯,況且本題以繪一流程圖作答,其評分本具彈性,若是因為評閱委員的疏失,將對原告的權益造成重大的損失,為求能有一個公平的結果,在此強烈的要求准予對本科第一大題重新評閱。四、評閱委員難免會有疏失評分的時候,而這也是常為人所詬病的問題,加上考選部及考試院似有怕麻煩而規避責任,不但損及考生之權益,更造成國家考試閱卷品質遭受質疑。五、綜上所陳,本案之訴願及再訴願均未對原告之請求給予適當之回應,且考選部也確實有重新評閱之事實,而卻一直以無理由將原告駁回,顯然對原告有差別待遇,不然就是考試院自我說詞矛盾,本次上訴將環保法規及原告自擬考試做答內容附上,請判決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本部辦理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此項衡鑑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屬人性,倘其評閱程序未有違背法令之處,不容對之藉詞聲明不服,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據,且為行政法院歷年判決所肯認。查本項考試為求評分標準之公平客觀,申論式試卷採單一委員閱卷方式,同科目所有試卷均由同一委員評閱,並於評閱前召開試卷評閱會議,決定評閱標準,嗣閱卷委員即依此標準評閱試卷,且於評閱一定數量之試卷後,再檢已閱畢試卷之評分是否寬嚴適中,而應考人之試卷係在彌封狀態中評閱,整個試卷評閱程序極為審慎嚴謹而公平。二、次按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考試院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參加本項考試,總成績為五二.三二分,雖達該類科考試及格標準(五○分),惟其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為四九.八三三三分,不滿五○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獲錄取,原告於收受本部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各科目成績,其申論式試卷經本部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續辦法規定之程序,調出各科目試卷,翔實核對彌封號碼及筆跡,均無錯誤,試卷內容答案均已評分,並無漏未評閱情事,評定成績與成績單所載相符,旋即復知原告,並無違誤,而原告「廢棄物處理與設計」科目試卷第一題答案,經原評閱委員提出說明,仍認應不予給分,原告請求重新評閱該科目第一題試卷,依前開說明,非有理由。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考試之客觀與公平。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文前段解釋在案。次按被告辦理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而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則係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無違背法令之處,即不容應試人對之藉詞聲明不服,本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七五號判例亦足資參據。本件原告報名參加八十六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環境工程技師考試,總成績為五二.三二分,雖達該類考試及格標準(五○分),惟其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為四九.八三三三分,不滿五○分,致未獲錄取,原告於收受被告寄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各科目考試成績,經被告調出各科目試卷核對結果,各科目試卷評定成績與所發成績單登載相符,旋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以編號第三四五號複查考試成績回文單復知原告,並列明各子題得分情形,嗣原告再就「廢棄物處理與設計」科目第一題成績為零分提出質疑,復經被告於原閱卷委員詳述原告該題作答應不予給分之理由後,以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編號第二一五九號複查成績回文單復知原告複查結果無誤,並檢附該科目成績題分單,核與首開解釋及判例意旨並無不符。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請求重新評閱「廢棄物處理與設計」科目第一題試卷云云。

惟查本件系考試之彌封業已開拆,況被告尚請原閱卷委員確認原告就「廢棄物處理與設計」科目第一題之作答應不予給分,並說明其理由,故可認定並非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則原告請求就該題試卷重新評閱,揆諸首揭解釋及判例意旨,難謂有理由,一再訴願決定遞予駁回,並無違誤,均應予維持。至原告所舉本件考試院(八七)考台訴決字第二一七號再訴願決定理由所敍另案八十六年高考三級工業安全科,林姓考生請求重新評閱一節,案情與本件不同,尚難作為本件原告得請求重新閱卷之理由,以符首開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九號解釋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之意旨。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王 立 杰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三八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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