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四號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四號
- 原告
- 萬里達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行政院新聞局
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台八十
七訴字第四五三四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緣原告係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華人旅遊台」衛星頻道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九時至九時三十分播送之「動物一族第九集追趕跑跳碰」
節目,於節目進行中在畫面右側有移動式字幕廣告:你想一探「中國之美」,感受大地之情嗎﹖絲路、西藏、上海、北京、蘇杭、九寨溝與你熱情邀約,英倫專線:(○二)0000000,其節目內容及廣告化。被告以其行為違反行為時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為有線廣播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乃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以八十六年十月九日維廣五字第一四二○四號函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緣被告機關以原告所屬〞華人旅遊台〞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九時至九時三十分播送之〞動物一族第九集追趕跑跳踫〞節目中在畫面右側有移動式字幕廣告,認違反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而逕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核處最高罰鍰經原告依法訴願及再訴願,均以原告非頻道經營者,迭遭駁回,殊深不服。二、查被告機關以原告非頻道經營者,不在有線電法所規範範疇內,却又以原告違反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排除適用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罰則,誠感納悶;退而言之,如被告機關所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屬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就系爭訟案,充其量亦係違反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適用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罰則,始符法制,然被告等機關竟擴張援引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逕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維持核處最高罰鍰,無異輕罪重懲,顯有適用法規矛盾與不當之違法和違悖〞舉重明輕〞原則。三、次查有線電頻道經營者,按現行法令,乃一種事實行為,並無應經特許或受理特許機關,亦即只要有營業行為且於公司營業項目有所登記為已足;原告既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有該項記載又有事實上之營業行為,被告等機關却自失立場,否認原告經營頻道之身分,甚至又謂〞與再訴願人(即原告)是否為有線電頻道經營者無。〞顯為主觀、獨斷之枉法處分,彰彰明甚。四、原告事實為一有線電之頻道經營者,應非單純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業如前述,被告等機關有違依法行政暨違反平等、比例原則之行為,當難令人信服。綜上所述,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原告辯稱:其為一有線電頻道經營者並非單純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被告應依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線電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區分。」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處以警告或應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以罰則。被告竟擴張援引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不得「違背政府法令」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逕處罰鍰,顯非適法。二、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明定。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復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違背政府法令之情形,此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於廣告內容準用之。違反上述規定者,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次按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廣播節目製作業、電節目製作業、廣播電廣告業為無線廣播、電電臺、有線電系統及有線電節目播送系統策劃、製作節目或廣告者,應分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電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另依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則規定「有線電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區分」。此所稱廣告,依有線電廣告製作標準第二條規定,係指藉有線電糸統傳送之聲音、影像或文字,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或服務者。本案俗稱之「走馬燈」廣告,係經編輯製作經有線電播送系統傳送之文字、如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或服務者,則屬有線電所播送之廣告依法即應與節目明顯區分。三、卷查本案原告萬里達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本局設立本案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衛星頻道「華人旅遊台」,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九時三十分播送之「動物一族第九集追趕跑跳碰」節目,於節目進行中在畫面右側有移動式字幕式廣告:(即俗稱之走馬燈廣告):你想一探(中國之美),感受大地之情嗎﹖絲路、西藏、上海、北京、蘇杭、九寨溝與你熱情邀約,英倫專線:(○二)0000000。其違法事證明確,揆諸首揭法令,本局原處分依法核處,尚非無據。四、至原告辯稱: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線電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區分。」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處以警告或應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以罰鍰。被告竟擴張援引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不得「違背政府法令」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逕處罰鍰,顯非適法。請撤銷原處分等云云。按有線電法其所規範者為有線電系統經營者及頻道經營者,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者並不在其規範之範疇內。本案原告係本局設立有案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係屬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本局依法核處,並無違誤。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駁回等語。
理由
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為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所規定。又「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之規定,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復為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所明定。次按「有線電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區分。」為行為時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原告係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其所製播之「華人旅遊台」衛星頻道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九時至九時三十分播送之「動物一族第九集追趕跑跳碰」節目,於節目進行中在畫面右側有移動式字幕廣告:你想一探「中國之美」,感受大地之情嗎﹖絲路、西藏、上海、北京、蘇杭、九寨溝與你熱情邀約,英倫專線:(○二)0000000,被告認其節目內容及廣告化,違反行為時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因而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裁處原告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起訴意旨詳如事實欄所載,其重點略謂:其為一有線電頻道經營者並非單純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原處分機關應依行為時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線電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區分。」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處以警告或應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以罰則。原處分機關竟擴張援引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不得「違背政府法令」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逕處罰鍰,顯非適法,懇請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等語。然查:㈠原告係設立有案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其製播之華人旅遊台衛星頻道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九時至九時三十分播送之「動物一族第九集追趕跑跳碰」節目,於節目進行中在畫面右側有移動式字幕式廣告:(即俗稱之「走馬燈」廣告):你想一探(中國之美)嗎﹖感受大地之情嗎﹖絲路、西藏、上海、北京、蘇杭、九寨溝與你熱情邀約,英倫專線:(○二)0000000之事實為原告所不否認,並有被告測證錄影帶可證,事證明確,洵堪認定。㈡原告違反行為時有線電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然按行為時有線電法其所規範者為有線電系統經營者及頻道經營者,原告係設立有案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並不在行為時有線電法規範範疇內,而屬廣播電視法規範之對象。系爭廣告為原告所製作並在其頻道播放,既為原告所不爭,其行為難謂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與原告是否為有線電之頻道經營者無關,原告所辯被告僅能依行為時有線電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或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等規定處以警告而不能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科處罰鍰之詞,尚不足採。綜上所述,原告違反規定播送移動式廣告字幕,被告據以科處罰鍰,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遞以維持原處分,尚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經查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王 立 杰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