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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三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三號

上訴人
考選部
代表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參加民國(以下同)九十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醫師第二階段考試,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間,就本項考試「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試題第十三題及「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試題第十題答案提出疑義,經上訴人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之程序處理結果,「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維持原答案(A),「外科學、眼科學及耳鼻喉科學」科目第十題原答案(B)更正為(B)或(A),爰再次公告答案,並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以選題字第○九○○○○一六三六號書函答復被上訴人。嗣被上訴人不服「婦產科學、小兒科學、放射線學、復健科學、皮膚科學、泌尿科學及精神科學」科目第十三題維持原答案,復經由林立法委員南生國會辦公室及考選部網站「部長信箱」提出陳情,案經上訴人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選專字第○九○○○○二五一六號書函及同年月二十七日以選專字第○九○○○○二七三五號書函答復被上訴人,說明該試題經提試題疑義會議審議決議維持原正確答案(A)。被上訴人仍不服上訴人對前開二試題答案之處理結果,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於九十年三月廿七日另邀集該科目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經充分審議討論,同意原命題委員意見,決議仍維持原標準答案(A)。然查:⑴與會之委員,其中紀宏志委員主張「此題題意不清,無正確答案」,李克釗委員主張「答案應為B或C」,另羅思佳委員主張「本題應一律送分」;⑵另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國婦醫字第九○○四六號函考試院謂:「㈠根據 WilliamsObstetrics 第六四八頁,Table28--3所示,大肌瘤妊娠當中不變之比率約30%,小肌瘤妊娠當中不變之比率約60%。㈡根據Novak's Gynecology 第三六一頁文中敘述,肌瘤於妊娠當中不變的比率亦可高達90%。綜觀上述,此題之答案A、B、C均可」。由於參與試題疑義會議之三位委員及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對該試題答案之意見並不一致,顯然上訴人所公佈該試題之標準答案(A)是否允當,仍宜再加審酌檢討。遂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

查原審判決所指參與本件試題疑義會議中之紀宏志、李克釗、羅思佳三位委員,實則係與本件被上訴人同為對試題提出疑義之應考人,業經上訴人陳明,並據提出該三人之應考入場證及試題疑義申請表可按。原審誤認該三人為試題疑義會議之審議委員,並以該三應考人對本件試題之質疑誤為審議委員之質疑,遂據以認上訴人公布之答案是否允當,宜再加檢認。原審此項事實之誤認,顯已足影響其法律上判斷之結果。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求為廢棄,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六三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