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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15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葉振權陳秀美劉鑫楨吳明鴻梁松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15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所作94年度裁字第01554號裁定,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邱一峰律師」,應更正為「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一峰住臺北市○○路17號6樓」,爰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梁 松 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1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