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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上訴人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本院判決(94年度判字第83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案由欄第2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60』號」,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70』號」。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