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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08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徐樹海高啟燦吳錦龍黃合文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08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億彰
訴訟代理人
王國華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所作94年度判字第809號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9號判決...」,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9、1120號判決...」,爰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0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