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上 訴 人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本院判決( 94年度判字第832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案由欄第2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 2760』號」,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70』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 盛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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