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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8號

給付扣押物保管費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08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扣押物保管費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95年度判字第421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記載「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扣押物保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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