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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6號

級俸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鍾耀光鄭小康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6號

再審原告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律師
再審被告
乙○○

主文

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99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再審原告代表人「林細貞」,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18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規定甚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誤寫情事,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級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