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正字第0000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6號
- 再審原告
-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昌律師
- 再審被告
- 乙○○
主文
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99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再審原告代表人「林細貞」,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18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規定甚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誤寫情事,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