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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3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徐瑞晃鍾煒蕭忠仁

再審聲請人 林金水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17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對於本院98年訴字第1237號判決提起再審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83 條、第18條各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設有規定。另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5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 條第3 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167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前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7 月8 日98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7 月21日100 年度裁字第1758號裁定,以其上訴為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裁字第1758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前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意旨,本件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第283 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煒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3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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