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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45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黃秋鴻陳心弘林惠瑜

再審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
再審被告
林振統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8 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50 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行政訴訟法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屬非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以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度判字第350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其主張略以:本件贈與稅為未申報案件,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處1 倍至2 倍之罰鍰,嗣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改為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 倍以下之罰鍰。再審原告核處再審被告1 倍之罰鍰,係在98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2 倍以下罰鍰之範圍內,況財政部98年3 月5 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 號令修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財政部本於其上級行政機關之地位,為簡化執行機關之個案行政裁量,而頒布有「裁量性準則」之行政規則,即「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而此準則即係就各類違章行為之違章情節及危害情狀為整體之衡量,所訂定之裁量基準,本件漏報財產非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首揭規定,仍應處1 倍之罰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原確定判決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 規定,本件應適用98年1 月21日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之規定,並將本件罰鍰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顯有適用法規錯誤及證據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違法情事等語。

三、經查,再審原告意旨僅記載原確定判決未適用上開「財政部98年3 月5 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 號令修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而對於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起訴無理由駁回之論斷,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無一語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次查,上開「財政部98年3 月5 日台財稅字第09804516500 號令修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乃上級機關所頒行作為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準則,為行政規則之一種,並非證據。再查,原確定判決廢棄罰鍰部分,係因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原規定之處罰倍數為「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 倍至2 倍之罰鍰」,嗣於98年1 月21日修正為「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 倍以下之罰鍰」,其罰鍰倍數之下限較修正前之規定為低,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因而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 規定,認本件裁罰部分應適用98年1 月21日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之規定,則再審原告不得以財政部98年3 月5 日前開參考表亦應裁處1 倍罰鍰之結果,而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證據未經斟酌或得使用之違法。

四、從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上開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4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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