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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3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林惠瑜

上訴人
游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4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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