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陳南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0006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聲字第6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考試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0006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