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2號
- 原告
- 游書荊
- 被告
-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 代表人
- 謝燦輝(鄉長)
- 訴訟代理人
- 邱秋娟
- 參加人
- 游祥雲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0019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年月日欄所載「100 年3 月21日」,應更正為「101 年3 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