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二字第146號
- 原告
-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賢玲(董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葳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
- 代表人
- 陳沖(院長)
- 訴訟代理人
- 秦錚錚
- 訴訟代理人
- 許嘉文
- 訴訟代理人
- 余佳樺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律師
蔡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沖為被告行政院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吳敦義已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離職,由陳沖繼任院長,並於101 年5 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