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提出「行政訴訟另為判決暨其他法定程序聲請狀」,指摘本院以101 年11月9 日100 年度訴字第1212號裁定,駁回其補充判決之聲請,係屬可議(見該狀第3至5 頁),應認抗告人係對本院上述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則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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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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