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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陳心弘

抗告人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瑞正(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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