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 抗告人
- 李萬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