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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3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徐瑞晃蔡紹良陳姿岑

抗告人
王黛娣

上列抗告人因建築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3 日100 年度訴字第52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陳姿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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