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陳光勇(兼黃秀蓮等如附表所示48位上訴人之被選
定當事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等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23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 年6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