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62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許瑞助劉穎怡鍾啟煌

再審原告
景凡瑜
再審被告
教育部
代表人
吳清基(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46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倘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同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原告原係國立林口啟智學校人事助理員,93年度年終考績,經再審被告人事處以94年5 月27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40507883號考績(成)通知書核布其93年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並以同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40507871號令核布免職,再審原告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5年12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3298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判字第246 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茲再審原告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上揭98年度判字第246 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爰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三、經查:本件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46 號判決係於民國98年3 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 日,算至98年4 月21日(星期二)止,即告屆滿。再審原告遲至100 年5 月5 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期。再審原告雖主張原審判決所依據之94年5 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再審原告於100 年4 月14日號始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4 月13日院鼎精94年度上易字第391 字第1000001128號刑事庭函,故於100 年4 月14日始知悉有再審理由發生云云;惟再審原告因於92年9 月29日在林口啟智學校人事室公然辱罵該校人事室主任賴松溪「殺豬主任」、「不懂人事法規不配當人事主任」等語,並持鐵槌毀損辦公室木板牆,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699號判決「景凡瑜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木板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94年5 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有罪判決),並於94年5 月26日判決確定在案,有94年5 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391 號刑事判決附原處分卷附件7 及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98號原審卷第140-146 頁可稽。該刑事確定判決係維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有罪之一審判決,並非撤銷改判,非有利於再審原告。至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4 月13日院鼎精94年度上易字第391 字第1000001128號刑事庭函(原告證據一),僅係函覆原告100 年4 月8 日聲請狀,覆知原告該判決於94年5 月26日判決確定之情,自不得據以主張於100 年4 月14日始知悉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6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