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周麗春
- 代理人
- 張麗真律師
- 相對人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華柱(部長)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撫慰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改支訴外人王曉林原退休俸半俸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前於100年1月24日(本院總收文日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且聲請人名下雖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惟其97年度僅有2筆所得,合計9,152元,98年度則查無任何所得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及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9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參照,自堪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