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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7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蕭忠仁

聲請人
莊榮兆
聲請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輝楠(董事長)
聲請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昆忠(董事長)
相對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事件(本院100年度再字第1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予以陳述,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或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是本件聲請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7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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