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 聲請人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輝楠(董事長)
- 聲請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昆忠(董事長)
- 相對人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主任委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事件(本院100年度再字第1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予以陳述,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或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是本件聲請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