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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再字第109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麗華

上訴人
郭慶文(兼郭榮芳等如附表所示10位上訴人之被選

定當事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100年度簡再字第10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後段「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 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再字第10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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