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明忠(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日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博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 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代表人
- 戴遐齡(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彩券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主文第三項所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億五千四百三十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億五千四百八十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元」;事實及理由
五、本院判斷(三)⒊⑵「……即屬溢繳1 億5,435 萬1,480 元(22億4,550 萬元-20億9,064 萬8,520 元=1 億5,435 萬1,480 元)……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1 億5,435 萬1,480 元,……請求被告返還1 億5,435 萬1,480 元為有理由」,應更正為「即屬溢繳1 億5,485 萬1,480 元(22億4,550 萬元-20億9,064萬8,520 元=1 億5,485 萬1,480 元)……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1 億5,485 萬1,480 元,……請求被告返還1 億5,485 萬1,480 元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