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
- 抗告人
- 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瑞正(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