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6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何奕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訴字第166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