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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34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趙明明
上訴人
稅國榮
上訴人
趙明強
上訴人
羅秀英
上訴人
牛呂聽雪
上訴人
魏紹洲
上訴人
趙柏青
上訴人
張翔雄
上訴人
余金德
上訴人
余治容
上訴人
牛翁月鶴
上訴人
劉富泉
上訴人
李韓秀雲
上訴人
陳其盛
上訴人
施古照
上訴人
王信正
上訴人
楊莊綢妹
上訴人
林文昌
上訴人
朱鄭秀英
上訴人
李朝全
上訴人
李新正
上訴人
朱英武
上訴人
郭重慶
上訴人
郭惠芬
上訴人
周李顓顓
上訴人
陳香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

劉昌崙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6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3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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