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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3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羅永男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王立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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