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建築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銘(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2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98條之4 、第98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又案件經抗告後廢棄發回更審,經判決後又上訴者,應扣除前已徵收之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而徵收其上訴裁判費5,000 元(9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法律問題9 研討結果參照)。故依前揭規定,本件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合計5,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