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00號
- 原告
- 馮松蓮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嚴 明(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宇翔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由馮松蓮為原告馮誠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公告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馮誠已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9日死亡,由繼承人馮松蓮於102 年10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相合,自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