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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20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許麗華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23日本院101年度他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他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