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28號
- 再審原告
- 汪錫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因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0012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再字第1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因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0012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