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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85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抗告人
陳佳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平鎮市公所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8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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