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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

外國人投資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上訴人
經濟部
代表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 律師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Triple Dragon代 表 人 廖浩欽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02 年9 月5 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2 年9 月9 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總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 偉 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人投資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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