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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5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闕銘富黃桂興張國勳

原告
邱記妹
被告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古瓊漢(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溫茂堂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資格之溫茂堂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自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黃 桂 興

     法 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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